金融探索之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的创新原则及发展方向
从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形势看,农村金融服务的改革创新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但需要充分顾及农村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条件,应有助于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研究创新的具体思路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坚持支农宗旨,服务基层农户
围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的考虑实际存在差异。政府更关注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贷款利率,而金融机构则更关注金融服务成本和风险。这种差异必然导致行为差异,在客户选择上集中体现出来。政府更倾向于为农户提供普惠服务,而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受公司治理结构约束,必然会对支农业务的资本回报高度敏感,更倾向于优先选择高质量的客户,例如富裕农户、农村能人。这也是当前现实。
1、坚持支农方向
从实际工作看,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容易出现实际效果与初始目标偏离,包括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偏离功能定位。究其原因,金融机构行为与多种因素有关,除了机构规模、竞争程度,还与股东追求、体制模式、资本成本、税赋压力相关。例如,若投资大股东以盈利为导向,则公司在有选择情况下,必然选择具有较高资本回报的信贷业务。现实情况是,非农业务的资本回报总体高于真正的“三农”业务,后者包括服务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等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业务。
因此,坚持支农宗旨虽然是共识,但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金融机构口号与行动分离。要防止这种分离,需要在体制设计和选择上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需重视政府意图的有效贯彻落实,促使政府意图与金融机构的自身特点有效结合,在发挥金融机构积极性与能力的基础上促进支农。
2、重点关注中下层农村客户需求
围绕发展普惠金融,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行为可能出现较大差异。例如,在小微企业贷款问题上,不同银行授信额度标准的差异非常大,从数百万到数千万不等,因而各家金融机构的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比重的可比性有限。即使就农户贷款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自然会选择处于中国农村中上层收入水平的农户。影响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的主要因素首先是治理结构,其次才是政策激励。为此,在改革设计和政策激励方面应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结构与普惠支农动力的相容性,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围绕中下层农村客户需求,完善治理结构,包括从所有制、组织模式、监管体制、政策激励等方面综合考虑。
3、与农户实现共同发展
从长期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同舟共济,共同发展,才能实现战略双赢,更有助于自身长远发展,这也是政府的意图所在。但现实中的金融机构体制模式缺乏风险管理的总体优化机制。例如农业生产经营的周期性特点比较普遍,农业收成欠丰相隔,加上自然灾害、疫情影响,导致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很大,金融机构顺周期的风控管理机制,实际不利于自身风控。在农产品行情偏热阶段发放信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投资成本较高,而大量投资生产的必然结果是农产品价格下跌,因而预期收益偏低,意味着农户贷款投资项目的收益和现金流状况将不尽人意。另一方面,农民受灾之后,如果能继续投入生产,可以逐步恢复信贷偿还能力,但如果停止支持农民,则不但农民陷入困境,银行贷款也难以收回。因此,只有农民还款能力逐步提高,银行支农业务才具有持续发展的基础。这就需要银行与农民以实现共同发展为导向,完善支农机制。
(二)重视体制、机制创新
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和能力根本取决于自身体制、机制。十八大明确强调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市场化金融组织包括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还包括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金融组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也按照商业规则运作,遵循市场化竞争机制。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有不同适应条件。我国东、中、西地区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各自面临的问题不同,仅靠所有制安排很难解决所有问题,更难通过单一所有制解决所有地区的问题。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涉及所有制、组织结构、业务模式等方面,需要因地制宜。
1、创新完善所有制模式,切实履行支农宗旨
在支农业务中,难点在于为中下层农户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支持。成本高、风险高、信息不对称、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弱等问题制约金融服务可持续性,导致股份制的商业银行面临两难,在服务中下层农户时难以平衡支农和资本回报绩效,也难以兼顾股东盈利要求和中下层农户需求。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发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用。从国内外实践看,合作制金融组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围绕农户需求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此,要逐步创新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机制,提高服务广大农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需要深化探索股份合作制等模式。对于那些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支农业务效益欠佳的地区,可以探索完善股份合作制模式,适度控制分红比例,控制资本使用成本,通过加强积累提高服务能力。
2、提升体系综合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具有决策流程短、反应灵活、与农户关系密切等优点。但同时也缺乏规模优势,抗风险能力、投资能力不足,成本难以有效分摊。这些因素导致小型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生存压力。从国际经验看,小型金融机构如果孤军奋战,将缺乏与大银行的长期竞争能力,其市场份额难免逐步被大银行所挤占,容易陷入困境。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特点,发达国家经验是推动组织化、规模化、综合化,例如推动小型金融机构通过组织联合形成规模效应,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这样,一方面能更好满足农户的综合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弥补了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劣势,有效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为此,分散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需要着眼于形成体系,完善配套治理机制,通过内向整合,提高整体竞争力。我国第二轮农信社改革能在推进支农的同时,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在多数省市的市场份额位居银行业首位,就得益于此。
3、创新业务模式,有效控制风险
当前涉农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的不良率偏高已成为风控难点。在一些地区,农户贷款不良率过高已影响业务可持续性。农户贷款不良率偏高表面上是由农户违约行为引起,实际上与银行的授信业务模式有关。如果授信额度超过农户原有还款能力,而授信期限又过短,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则出现较高的不良率是必然的。在现实中,这种授信格局比较普遍,不但授信额度超过农户家庭年收入一半非常普遍,超过家庭综合年收入的情况也占相当比例。这说明,对农户授信的业务模式存在问题,需要完善。一方面超出农户还款能力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又尝试创新抵押担保措施,其风控机制必然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重视从根本上完善风控机制,例如在农户的还款能力范围之内授信,为此必须有效掌握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这些需要通过创新业务模式来实现。
(三)改革创新应切合实际
1、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农村金融改革“接地气”,关键在于适应当地情况,如市场需求、经济基础。
在经济发达地区,涉农劳动力所占比例低,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和优化种养殖结构、加大资本投入,可以取得较高收益;同时,城市金融服务竞争激烈,着力拓展农村市场,而民间商业借贷一直兴盛。农村金融服务重点在于提升专业化、综合化水平,满足农村居民现代金融服务需求,包括多样化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相应经济基础也为各类股份制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条件。
在中西部粮食生产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涉农劳动力所占比重较高,农业资本投入少,生产率相对较低,农业经济效益相对有限,需要重点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满足农业生产的流动资金和资本投入融资需求。农业经济效益较低,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户尚面临温饱问题,故无法为资本使用成本较高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提供良好发展基础。发展资本使用成本较低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是现实选择。
2、坚持问题导向
我国农村金融创新为取得实质突破,应坚持问题导向。当前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包括:中下层农户信贷的不良率,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小型金融机构的转型,农信社深化普惠支农等等。
不解决关键问题,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实际意义有限,也很难取得实质进展。坚持问题导向,需要针对那些制约金融支农的体制问题,从源头着手,通过完善规则、创新治理机制,释放更多市场力量参与金融支农,包括发挥“三农”自我服务能力和积极性。有效控制风险、成本是其中核心问题。推进农村金融创新,需要切实解决支农过程中遇到的风控难点,有效降低成本,包括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以及完善体系组织架构、促进战略协同等等。
3、以切实的支农绩效为检验依据
当前,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支农已经成为共识。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金融支农成效缺乏切实的检验评估依据。例如,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中,中下层农户信贷、保险等重要服务覆盖情况。在客观上,这与此前普惠金融的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有关。随着相关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需推进完善检验评估机制,形成切实有效的支农绩效分析机制,为金融支农决策提供支持。
完善支农绩效检验评估机制,目的在于促使金融支农的创新活动贴近实际,切合现实需求,特别是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需求。
(四)促进分工协同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正在发生转型,从传统的存取汇贷等业务向保险、担保、租赁、期货、证券、保理、理财等领域拓展。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特别是省、市层面的地方政府发挥重要协调和管理作用。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体系的各方协同则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重点包括:
1、打造金融机构专业化优势
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业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需要生产的适度规模化、服务的专业化、管理的信息化,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沿产业链整合,提升在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金融机构要适应这一转型趋势,首先要强化自身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在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专业分工,为“三农”提供全流程的综合服务,有助于提升整体支农效果,实现多赢。
就同一行业内部而言,在市场化环境中,小型金融机构分摊成本的难度较大,要形成自身竞争优势,需要提供灵活、专业化的服务。从美国利率市场化过程看,规模过小、缺乏专业化服务优势的小银行容易被淘汰。
2、发挥地方政府协调作用
地方政府承担着稳定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村经济和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职责,金融机构支农与地方政府的努力方向是一致的。就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可以在产品创新、成本和风险管理、市场环境完善等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宣传、教育,结合基于市场机制的协调,为金融机构有效控制成本、风险创造更好条件。通过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建设。
因此,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加强合作可以实现多方共赢,更好促进“三农”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防止违背市场机制的行为,例如金融机构资金被投入到无法偿还的项目中,以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形成呆帐、坏账。
3、促进跨行业协同创新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沿产业链整合、沿价值链提升,对金融服务的范围、规模有更高要求。例如,农业转向适度规模经营,生产经营主体从生产向研发、加工、营销等环节拓展,对融资服务的规模、期限要求在提高,对保险、期货、租赁、保理、证券等服务需求将逐步增强。在农产品生产方面,从银行提供信贷资金、租赁公司提供农机设备租赁,保险机构提供价格保险,到期货公司提供价格期权服务,这些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相互支持,共同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分担风险,实现功能互补和合作共赢。围绕控制成本和风险,各行业金融机构需加强合作,共同创新服务机制和产品,加强协同是重中之重。通过推进跨行业协同,共享客户、信息等关键资源,可以达到“2+2>5”的效果,实现共同发展。
(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机构、产品、组织体系需要发展创新。
1、引入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推动电商、互联网企业等非金融行业机构正在积极布局农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这反映出一个重要趋势,即新技术正在弱化行业壁垒,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难题有望通过新技术来应对。技术交叉是创新的重要路径。新技术有助于创新风控机制、扩大服务领域,为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打开突破口。
由于具有相关信息和技术优势的机构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是大势所趋。在有效监管前提下,引入多元主体有助于改进金融服务技术,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服务
技术进步为传统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支持,除了常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一些金融机构已在提供农产品网上预售等增值服务。从国际和国内经验看,金融机构拓展配套增值服务,包括农产品销售、生产经营辅导等,客观上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与农户互动发展。除了有助于增强客户忠诚度,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助于掌握农户投资效益和现金流状况,提高信贷风控质量。
从一些国家经验看,在金融混业经营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全面满足农村客户需求,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3、完善服务组织体系
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发生重要变化,对农村金融服务影响较大。一方面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也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机会。例如,农村专业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组织快速发展,要求农村金融体系提供相适应的服务,也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关键在于金融组织体系自身如何创新完善,如何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既需要重视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的机制设计,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包括外部监管体制,形成较强的服务能力,增强吸引力,有效控制成本和风险;也需要重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衔接,充分利用农村金融市场的现有资源,融入现有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六)完善基础条件
从政府角度看,无论是立足于促进市场发展,还是着眼于保护金融消费者,都需要完善发展农村金融的基础条件,包括金融基础设施。从当前客观形势看,有几方面重点值得关注。
1、客户相关信息汇集机制
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重要障碍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国征信体系尚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农村金融市场的客户征信信息尚不完备,加上农村客户的财务信息不透明,有关农村金融机构各自花费大量成本收集客户信用相关的“软信息”,彼此垄断信息。从整体看,这种格局造成重复投入,客观上增大了金融服务成本。
政府掌握大量的公共信息资源,与金融客户信用等高度相关,但是金融机构独立收集相关信息的难度大、效率低、成本高,既显著抬高了业务成本,也显著影响风控效果。由政府组织汇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些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规划要求,已经开始探索由政府牵头,组织汇集、分析金融客户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支持,社会反响较好,起到一石三鸟的效果。除了降低金融机构业务成本,也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调动了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积极性。
2、配套法律规章及监管机制
由于金融机构活动具有较强外部性,金融监管不可或缺。农村金融涉及农民群体利益,完善配套的法律规章及监管机制是必要的。从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对农村地区以非金融机构名义成立、实质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缺乏监管,必然会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地方金融秩序,影响金融业行业发展。无论是采取民不告、官不究态度,还是采取事后查处方式,都不利于维护群众利益,导致工作被动,且后期的风险处置成本巨大。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是,无论金融机构及其产品是否经过审批或注册,只要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问题,监管机构就应该主动及早干预。
关键在于,首先应明确具体规则。无论是采取试点或分步推进方式,均应就金融服务方式明确规则和机制。由于金融机构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加上金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规则不清晰容易导致法律规章被钻空子。具体规则需要明确底线。其次,监管机构需要具体掌握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数据,在此基础上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3、政策激励的协同机制
过去十多年,农村工作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重点,每年以1号文件形式布置落实工作。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投入大量财力,以加快农村发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这些政策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渠道影响农村基层。从基层的多年实际情况看,具体机制需要重视资金分散、重复投资、绩效缺乏有效评估、金融财政化、税收与金融有待协调、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有待发挥等问题。加强政策协同是关键之举。
加强政策协同,关键在于统一目标,促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加强分工合作。应加强部门协同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及其协调考核的职责权限,明确参与单位的责任分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实施环节宜加强前期沟通协调,加强政策绩效的具体评估工作,加强信息共享。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