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探索之农村金融: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三农”金融服务模式
金融服务“三农”,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有效地向有资金需求的农村中小微企业和农民提供融通服务。“三农”领域常言的融资难问题,主要也是小型农业企业和具体农户的融资难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对于较大经营规模的农业类生产企业而言,其固定资产充足,具有比较规范的经营管理流程和正式的财务管理制度,盈利能力较强,容易满足商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门槛,并且往往成为商业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客户资源;而对于农村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尚未建立起规范的企业管理体系的松散企业而言,创业阶段资金需求大,抗击风险能力较弱,企业总资产规模较小,难以从商业金融部门获得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资金,并且往往还要接受申请授信机构较长时间的审核,从而可能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普通农户从商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则更大。基于这样的现状,有必要就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三农”金融服务做一个系统的分析,总结其中的经验与不足,从而为“三农”金融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从逻辑上讲,前面提到的财政支农资金、政策性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农村合作信用贷款、农业抵押信用等均能够向任何符合条件的经济行为主体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对于农村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而言,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为了摆脱金融制约,国内不同地区已经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农村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模式。
1、农村小额信贷
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是中国农村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满足金融需求的主要途径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中国政府以更加重视的姿态开展农村扶贫,而小额信贷在中国的运用也主要是为扶贫服务。具有前文所述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类似模式的小额信贷于1993年正式引入中国,最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少数几个国家贫困县开展小额信贷可行性论证试验,然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截至目前,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3~1996年,表现为由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照格莱珉银行模式进行的试验,资金主要来自国际捐助和软贷款;第二个阶段约截至2000年,为扩展阶段,政府指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参与小额信贷,主要是以此作为扶贫工具执行政府的一部分扶贫政策;2001~2005年可被看作第三个阶段,表现为正规金融机构参与小额信贷,一些城市也开始进行试点,农村信用社是这一阶段的主力军;第四个阶段是2006~2012年,主要是小额信贷机构逐步向商业化发展,如允许设立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推广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试行小额信贷业务等;2013年以来可被视为第五个阶段,典型特征是互联网小额信贷,除传统机构推行线上业务外,电子商务平台、P2P投融资平台参与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使其呈现更加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由以上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每一个阶段实际上是小额信贷供给类型更加多元化的新进展。目前,中国小额信贷已经形成了慈善和公益性、商业性、半商业性等多种类型共同发展的格局。由非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专项提供的小额信贷具有较强的慈善性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多以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及贫困户为主要目标客户。以非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小额信贷为例,它们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无吸存和汇款等其他关联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世行等组织的软贷款、农民的入股和投资等。有的公益性小额信贷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和对款项用途的规定性,例如,很多地区设立的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主要向贫困家庭的妇女提供贷款,并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小型手工业等领域。商业性质的小额贷款涉及的模式较多,从利率的角度来看,有的利息低于一般商业信贷,有的与一般商业信贷利率相同,有的则显著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商业小额信贷多具有半官方性质,如中国农业银行开展的部分业务,中央及地方财政为其提供补贴,向农户提供数千元到数万元的贷款额度,收取较低的利息甚至不收利息。按照其他商业贷款执行利率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在乡镇和农村地区设立,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特征而开展业务,如2006年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农村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商业贷款,无非是数额较小而已。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一般具有较高的利息,这类公司在2005年左右开始在国内大量出现,具有只贷不存的特征,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几乎全部为民营企业,提供的资金额度相对较大。此外,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类型的新型小额贷款机构近年来增长迅猛,如前文所述,这类机构信息流畅通,具有放款灵活、便捷、风险复杂等特征。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超过百万家。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借助专业合作社统一进行融资的渠道来满足资金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具有对内不盈利而对外盈利的双重性,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性融资,并以外源融资为补充,融资季节性、阶段性特征明显,并多以短期借贷为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这里主要介绍政策性金融外的融资模式。一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功能,主要是以合作社自有资金为基础,通过增加资金借贷、结算等服务来满足农户生产的金融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之间本身存在非常强烈的地缘、业缘甚至亲缘关系,相互之间了解生产产品的特性及季节变化,因此容易达成手续简化、时效性强、利息合理的高效率资金筹措协定,从而实现合作社、互助社和社员之间的利益共赢。在通常情况下,社员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需要填写申请表、借据,并要求两名本社其他成员作为担保人,基于大家的共同利益和道德信念,以及社员的自我约束,农户违约率较低。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合作,优势互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优势,同时又充分掌握社员的信用信息,但相对缺乏资金;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相对更加充裕,但其困惑于对潜在客户的信用信息知之甚少,因此,二者具有合作的可能性。通常,农村信用社对符合其偏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整体性授信,或者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授信建议权,由合作社审核其有用款需求的社员提出的贷款申请并控制额度,并以合作社的名义向信用社提出偿还承诺,获得贷款。在这种方式下,资金和责任流向明确,信用合作社操作简便,由于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生产和经营方面较为同质,容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此,基于生产合作基础上的担保合作与小额信贷的机制较为类似。与农户个人的小额信贷相比,专业合作社与信用社的合作,使得成员更加便利地获得生产必需的资本,成员又从专业合作社获得技术和销售方面的保障,提高了效率,从而有利于激励农户扩大生产规模。三是有政府参与并整合多方资源的合作社融资模式,即政府部门、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多方达成协议,设立统一账户,多方结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种信用服务方式。例如,根据达成的协议,地方政府提供贷款贴息,保险公司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信贷和结算服务,负责对专业合作社农户按生产发展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贷款,农信社还对农户存入专业合作社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并预留30%左右的额度作为贷款损失的担保基金,形成双重保险的风险规避机制,很好地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抵押物品、难以设置抵押的难题。这种方式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并能因地制宜地探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农业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不同参与形式。四是将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农民合作社整合为一体的融资。核心是农业合作社嵌入一条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参与垂直协作分工,与重点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直接从上游企业得到最主要的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龙头企业本身具有较大的资产优势和较为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同时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强的偿还贷款的能力,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企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划将原料部分的生产委托给合作社,并向金融机构为合作社的贷款申请做担保,合作社再将款项贷给有资金需求的社员,而社员则可以用其符合规定的农产品上交给合作社,作为偿还贷款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龙头企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而合作社又成为社员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有效地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
3、民间金融活动
民间金融指的是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直接达成契约,或者通过非正式的中介组织间接完成的资金融通活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中国亦不例外。但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风险不可控性,一些曾经为农民融通资金起过重要作用的民间方式,因为过分逐利而致诈骗现象频繁,进而被政府所取缔,如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吸存集资等。有的民间金融活动方式尽管官方一再禁止,但由于其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强烈需求,从未消失,如私人钱庄。根据王曙光等(2014)的统计,中国农户通过民间金融获得的贷款所占比例超过一半,而中小型企业获得的贷款也有超过1/3来自民间金融活动。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抑制政策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于是就给民间金融的发展无意识地预留了空间。实际上,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较强的地缘和人缘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服务的供给具有强烈的灵活性。目前,在中国农村较为常见的民间金融大致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合会、地下钱庄、典当等形式。
民间自由借贷是中国农村最常见的金融方式,农民之间有多种达成协议的方式,其具体表现形式包罗万象、非常复杂,也是政府最不容易纳入管理的金融活动。由于其自由性和无组织性,因此这类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乡亲之间,没有规范的借款形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约定。有的借贷是友情式的,即资金出借人不向借款者收取利息,借款者在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即可。这种无息借款一般发生在关系特别亲近的人之间,涉及的金额不大,并且对偿还期限常常只做口头约定。有的借贷是半友情的,即资金出借方向借款者收取一定的利息,但利率不高(多以银行利率作为参考),借款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承诺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这种借款方式涉及的数额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大,额度的相对大小、利息高低以及期限长短往往与借贷双方的关系紧密程度相关。还有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高利贷,它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方式,资金借出人通常会向资金使用者收取高额的利息,并且为了保证借出者的利益,往往会借助书面的方式较为正式地规定偿还办法及否则条款。
合会又称为民间钱会,同样具有多种形式,是一类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助性质和合作性质的民间自发金融活动,常适合于范围有限、人口稳定的熟人社会。合会运作的通常规则是,由某一个人出于特定的目的(如婚丧嫁娶、乔迁动土等)而召集若干人形成合会,召集人充当会主,参加者为会员,定期筹集资金并向参与者分配。例如,半月或者约定时间间隔的合会,参与者每一期拿出一定数额的会钱,汇集成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最后由某一个人使用这笔资金,下一期按同样方式汇集的资金由另一个人使用,如此等等。在不同的实践中,入会方式、各期需要缴纳的会费多少又有不同的约定方式。由于合会是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和信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约束方式也较为随意,因此在农村地区较为盛行,作为一种农村互助型金融活动形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能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也正是这种方式具有非正式性,以及主要依靠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一旦败德行为发生,则会产出较大的马太效应。
私人钱庄是一类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的金融中介组织,最常见的是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吸收公众存款。私人钱庄通常掌握着较为充分的信息,并以友好的态度向其潜在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因此,资金需求者能够很迅速地从钱庄融资,融资成本往往略高于信用合作社等基层金融机构(因此也能提供较高的存款利息)。这类组织曾经以正规的形式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农村金融市场,但后来由于国家政策禁止而不再设立,已经设立并公开挂牌营业的钱庄也被取缔。但在很多农村地区,钱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业、家庭手工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并没有因为国家的禁止而实际中断活动,从而使得其具有地下钱庄的称号。
典当也是一种常见的民间金融活动,并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其运行的机制一般是这样的,典当行具有资金优势,具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用作抵押,从典当行获得资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赎回抵押物。其交易原则是自愿互利、公平交易。通常情况下,资金需求方提供的抵押品实际价值会高于其获得的借款和利息之和,因此对于资金供给方而言,风险较小且可控;而对于资金的使用方,即便未来无力偿还,至多失去抵押物品而不至于陷入信用危机。于是,相对于形形色色的民间融资方式,典当行业风险小的特征更加明显。
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三农”金融实践及其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经济体,农村金融的成功实践与政府政策重视是分不开的。无论信用合作是一国最主要的农村金融模式,还是商业金融同样在农村普遍被接受,抑或各种形式的小额金融进入农村千户万家,农村金融实践永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是由农村的经济发展条件、农业的产业特征以及农民的收入特征所决定的,因此政府应当采用多种适当的方式,因地制宜,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备和健全打出组合拳。同时,政府应当注意通过完善立法等措施,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使之在低风险、高效率的环境下运行。
近年来,我国“三农”领域的金融活动得到了决策部门的持续重视,农村金融体系日臻完善。目前,政府部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能够为农村和农业领域提供融资服务,但“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便捷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存在大量真空地带。问题的症结正如本章分析的那样,中国金融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的意愿尚未形成有效的对接机制,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与资金需求方的个性化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最难满足。“三农”金融的有效供给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也是新型城镇化顺利推进的关键。鉴于这样的认识,中国“三农”金融服务的完善,需要不断通过创新制度,探索多种有效的供给方式,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强烈但难以符合当前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条件的农户或企业纳入覆盖。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将小额信贷、非正规融资、民间金融、网络借贷等行为纳入规范化框架,使所有人,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都得到服务,真正走上普惠金融的道路。
来源:《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