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友一言:
生活刻薄相欺曾令你白发苍苍,而如今的风华,正踏着过去浴火重生迤逦而来。
金融探索之2016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盘点:保险&信托业互联网化的风险及监管
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及监管
1、风险分析
第一,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互联网保险新产品的研发,虽然更好地满足了新的保险需求,但也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
第二,信息披露不足。部分互联网平台上的风险提示并没有放置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供用户查阅,甚至一些平台根本没有披露必要的信息,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售后服务问题。理赔难一直是消费者对传统保险业望而却步的一个原因,而将保险业务搬到互联网上之后,理赔流程更为简便还是更加困难,也是决定消费者是否接受互联网保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理赔服务没有“落地”,那么互联网保险就很难发展起来。
第四,欺诈风险。我国现在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搭建起来,互联网保险公司难以对客户的信用水平进行甄别,因此,网上审核投保人资格以及理赔申请甚至比线下更为困难。即使可以甄别也需要互联网保险公司付出较大成本,导致互联网保险行业面临着较大的欺诈风险。
第五,产品单一化问题。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只能提供标准化的产品,这是进一步扩大保险需求的瓶颈。投保人的个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目前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的单一化产品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此外,大数据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变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在应用大数据时还不够成熟,也容易产生一些风险。
首先,保险行业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存在隐私泄露问题。保险公司利用其他公司分享的数据锁定客户,但这存在信息安全问题,如果在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各企业间互相交换信息会侵犯客户的权益,给保险的监管带来挑战。也正是由于信息安全问题,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智能可穿戴设备记录客户信息,但客户不一定愿意接受这些先进数据记录技术,而这又在客观上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
其次,大数据可能会加剧恶性竞争。掌握更多数据的互联网企业相比保险公司更有信息优势,当其进入互联网行业后,将会使得保险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保险公司不得不压低产品价格,甚至引发价格战,比如淘宝、腾讯、京东等都纷纷进军保险业务,给传统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由于大数据使得信息更加对称,相互保险在未来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保险公司的中介作用将被大大削弱。
最后,保险公司在建立数据库时可能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建立数据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企业在获取、分析、维护、转移数据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资金,特别是在初期,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压力。
2、监管建议
互联网为保险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监管带来了挑战。目前中国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存在很多空白,监管的速度明显跟不上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给理赔和用户安全等方面带来很大隐患,因此,应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为互联网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鼓励创新。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措施时不能阻碍创新。对于监管而言,如何区分创新和风险是一大难题,这需要监管部门研究人员深入学习互联网保险相关知识,找到风险点,坚持底线原则,在保证安全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
第二,重点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程度不如销售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要提高产品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此,监管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禁止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网上交易过程中要对业务流程、在线服务方面等进行规范,保证消费者享受应有的服务;交易完成后要保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保险纠纷提供明确的责任认定和惩罚制度;交易全过程要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部门需要为互联网保险网站置顶明确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保证支付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保险公司的保费运用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准入制度以维护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环境。
第三,保险公司及时上报经营状况。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保险公司的动态,了解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四,充分利用大数据。首先,利用大数据晚上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完善对互联网保险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征信体系既可以使互联网保险公司准确判断客户风险,也可以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提供有力支撑。因此政府应该鼓励构建个人征信平台,为监管做好铺垫。其次,监管部门在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共享数据的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保险公司一定要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客户自愿的情况下获取信息。比如用户子啊旅游网站上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旅游网站应询问客户是否愿意分享自己的信息给保险公司以获取保险产品推荐。企业间擅自交换客户信息不仅侵犯法律,还容易影响企业形象,得不偿失。
互联网信托的风险及监管
信托由于自身的特点,其互联网化程度远远不及网络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首先,信托有私募性质,产品差异化程度高、门槛高,交易手续复杂,交易金额大,对安全支付的要求也高,这些特征都不利于其向互联网模式发展;其次,互联网信托需要大量既具备信托知识,又具备互联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对数据分析人员的需求量也较大,但是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稀缺,这也阻碍了互联网信托的发展。
1、风险分析
互联网信托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不成熟的一面,其产生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风险,使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第一,法律风险。目前,中国的信托业法律仍不完善,针对互联网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存在着诸多空白,法律对互联网信托尚无明确定位。为了规避法律监管,互联网信托平台利用法律空白设计出很多新产品,但是目前这些产品容易造成金融风险,虽然监管部门针对这些新产品不断完善法律,但是仍处于防守阶段,较为被动;另外,互联网信托也缺乏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信托的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也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对该行业进行调节,所以互联网信托的规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第二,信用风险。互联网信托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借款人、平台经营者的违约可能性很大。保本甚至保本保息已经成了信托的而一个不成文规定,互联网信托平台也不例外。目前法律对互联网信托的担保杠杆没有明确限制,过高的杠杆很可能最终导致担保公司无力偿还本息,产生信用风险。
2、监管建议
对于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政府应该采取肯定的态度。目前的互联网信托模式虽然有规避监管的嫌疑,但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融资,服务了实体经济,政府应该对其进行适当引导,而不是一味禁止。
第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化被动为主动,从源头上减小互联网信托给经济带来的风险。
第二,建立监督管理体制。要促进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同时要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
第三,完善征信系统。完善征信系统始终是互联网金融各模式发展中绕不开的问题。完善的征信系统可以帮助互联网平台更好地识别融资方的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使有关部门更好地管理互联网信托平台,管控风险。
第四,加强互联网信托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监管部门制定政策时,都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出发点,为此可以专门设立互联网信托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机构。另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承担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的义务,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作为互联网信托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挖掘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产品创新;互联网信托平台还应该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自身竞争力。但是在追求快速发展的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努力降低风险,营造一个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环境。
文章来源:BR互联网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