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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探索之2016新兴互联网金融盘点:网贷行业发展趋势

2016-12-28 16:13:06小毕 10372

中国网贷行业发展趋势

2015年对中国网贷行业来说,既是高速发展的一年,也是问题频发的一年。根据Analysys易观监测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行业交易规模达8686.2亿元,同比增长331.6%。而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5年新增网贷平台超过1500家(含问题平台)。高速增长的同时行业问题也在凸显,同样根据网贷之家监测的数据,2015年新增问题平台达896家,为2014年的3.26倍。随着2015年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行业逐渐回归理性,并且十三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因此未来几年网贷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时机。未来网贷行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网贷平台积极谋划平台化转型

以陆金所、积木盒子等为代表的网贷平台已开始争相布局代销基金、保险、信托等业务,欲将平台打造成一站式理财平台。网贷平台经过野蛮增长之后逐渐走向成熟,也从最初的网贷业务逐渐往综合性理财平台发展。而根据最新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贷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因此,网贷平台的平台化转型战略需要在正式的监管细则出台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中小网贷平台往垂直细分领域发展

随着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也日益加剧,对资产端的争夺趋于白热化。除个别实力较为雄厚的平台能在众多领域挖掘贷款项目开展业务之外,众多中小平台面对激烈的竞争只能进行转型,通常专注于某一垂直细分领域精耕细作。例如,专注于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票据市场、分期消费市场等。

3、网贷行业将面临大洗牌,行业集中度将提高

虽然目前全国的网贷平台数量众多,但是平台之间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竞争非常激烈。随着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行业将面临大规模的整合,优质资产将向大型优质平台集合,中小平台将逐步被淘汰或整合,平台总数将减少,行业集中度也将不断提高。

4、网贷业务将从PC端向移动端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台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2亿,较2014年增加6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从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这表明互联网用户进一步从PC端转向移动端,移动互联网的趋势明显。因此移动端将是网贷平台未来的必争之地,移动互联网金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5、网贷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正逐渐形成

随着网贷行业规模的快速增长,网贷行业不良资产规模也在日益增加,由此也催生了以处置网贷行业不良资产的产业链条。以资产360、有资产、分金社为代表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纷纷上线,该类平台一方面对接各网贷平台,承接各网贷平台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对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中介机构,包括催收服务公司、有清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通过整合各方资源为网贷行业处置不良资产。

网贷市场发展的促进因素

1、监管政策日益完善

2015年网贷行业监管政策频发,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两部文件的颁布。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及12月份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1)《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合法性。《指导意见》中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对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合法性给予了积极的认可,对于上市阻碍的合法性问题有了极大的弥补。

2)信息中介地位。《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重申了监管部门对于P2P网络借贷定位的描述,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对于目前不少平台自担保、承诺平台兜底等产生重大影响,将加速非中介性质平台的转型或倒闭,有利于促进P2P网络借贷重回信息中介地位,P2P平台将通过加强自身运营、与保险公司合作提升资金安全、与征信公司合作获取征信支持等方式获取转型助力。《指导意见》中对于目前行业盛行的第三方担保模式尚未说明,期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3)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导意见》中“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目前P2P平台大多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将产生巨大冲击,该领域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接管,这将有利于实现资金隔离,促进平台资金管理的规范化,保障投资人资金。但是《意见》中规定为“存管”,而非之前热议的“托管”,由于“存管”模式下,银行只保证资金支付结算的效力,银行对资金是否安全、投资是否盈利、资金流向等不负有责任,因此,“存管”模式下银行义务界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4)保险公司介入

《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将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进入P2P领域,或将代替P2P平台自担保、担保公司模式下对于投资资金的保护。但由于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频发,或将对双方合作产生一定阻碍。

5)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有义务对平台运营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这将促进行业透明度提升,避免误导投资人的虚假宣传。但对于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更进一步的处罚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尚待监管细则明确。

总体来说,《指导意见》对于P2P网络借贷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从行业规范角度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很多具体细节方面,包含行业准入、第三方担保、资金托管及违规处罚尚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2)《暂行办法》的出台,在宏观层面以及部分微观层面延续了整体的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的监管要求,但在诸多方面的可执行性大大提升:

1)宏观层面:底线监管,监管灵活性加强。从宏观层面来看,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借贷仍是秉持“鼓励+规范”的态度,从总体思路来看,“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仍是总体要求,而在监管方面则是坚持“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态度,这在“备案制+负面清单制”的监管模式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Analysys易观分析认为,相较于牌照制而言,采取备案制+负面清单的模式,一方面体现了监管要求,规范行业经营范围,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则能体现了鼓励创新的思路,避免过度规范下的监管桎梏。在保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一定的监管灵活性。

2)微观层面:意料之中补充与细化,可执行性是亮点。从微观上来看,《暂行办法》中的具体监管意见,一部分是对于2014年以来多次监管要求、《指导意见》的补充和细化,从而形成具有约束力的细则便于实施,另一部分则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及管理措施。

首先,细化了内容。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进一步明确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进一步明确。《暂行办法》对于网络借贷行业信息中介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且在名称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目前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等等多类型名称的网络借贷机构的名称进行统一化管理,通过备案管理、机构名称的变更,方便进行行业属性的区分,也给投资者辨别企业属性带来便利。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义务及禁止行为的进一步细化。通过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义务的明确以及对于自融,资金归集,自担保,承诺保本保息,虚假、过度宣传,发放贷款,拆期限,发售基金保险等产品,代销,股权众筹、股票投资融资等十二种禁止行为,对于规范和引导行业发展的作用显著。

其中,多数的内容在历次的监管政策中多有体现,多数合规平台也基本满足要求,但对于目前平台影响较为深刻的主要有:1、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2、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3、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Analysys易观分析认为,第1点则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阶段的营销推广提出了巨大的考验,宣传对象仅限于实名注册用户的要求,使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前大规模的营销宣传获得可以宣告终止,在限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展速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平台之间激烈化客户竞争。而第2、3点则对于目前机构发售的理财、基金等产品以及部分信息中介机构的平台化转型的限制作用明显,对于信息中介机构来说,专注网络借贷或者进行相关业务拆分将是比较好的选择。

3)重申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意见》中虽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但未给出具体的细化要求,此次《暂行办法》中则对于信息中介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制度建立、信息保护、安全评估与审计、应用级灾备系统建设等,且在时间、频次、具体要求内容等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

4)偏小额模式,机构可根据自身风控设定额度。进一步重申网络借贷小额化的要求,要求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

虽然未规定具体的借款金额上限,但信息中介定位的明确、风险自担原则的确定,使得出借人对与大额标的的投资将持审慎态度,而未来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过程中借款集中度或称是一个重要监管指标。

5)资金存管机构明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对于客户资金保护,提出了资金隔离要求以及将客户资金存管机构最终明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对于资金存管机构的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职责进行明确,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的明确或将对于目前大多数的中小平台产生限制性准入条件,虽然《暂行办法》中提出资金存管机构不承担融资项目、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的准入要求及自身形象的顾虑,将使得部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不符合银行存管要求而被逐渐被淘汰。

6)信息披露指标确定,行业透明度将获提升。信息披露作为《暂行办法》主要一点被单独提出,不仅对融资信息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还对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也列明了应披露指标,特别是借款逾期额、借款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关键指标。

信息透明度低是目前行业的通病,信息纰漏指标的明确将改善这一点,加之信息报告以及定期披露机制,将使得监管机构及出借人对于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有更为透彻的了解。同时,通过这些指标的披露,出借人通过对比各家机构的相关风控指标,使得平台对于融资项目的风险把控成为核心的竞争能力而存在,也引入了市场淘汰机制,指标向好的平台将获得更多出借人的青睐。

其次,补充了内。

1)借款人、出借人的要求被明确,刚性兑付局面将打破。对于借款人义务、禁止行为,出借人的条件及义务作为一个重点内容被提出。

借款人方面,项目欺诈及重复融资被明确禁止。而通过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建设也将对于借款人的不规范行为产生督导作用,降低了各机构信息不透明所产生的重复融资现象的产生。

出借人方面,风险自担作为重点被提出。作为出借人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风险分辨能力才可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投资,以免造成投资损失。Analysys易观分析认为,长期来看,此项意见的提出对于打破目前行业刚性兑付的困局,引导投人正确的投资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在短期内或将打击部分出借人的投资信心,对于平台资金流入产生影响。

2)机构线下业务内容获界定。对于目前多数平台采取的“线上+线下”模式提出具体要求,《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物理场所开展业务,机构获客途径将进一步缩减。对于一些通过线下进行业务宣传、业务办理的平台影响深刻,在短期类或将影响平台资金的流入,对于部分不合规平台,或将引发一定的集中兑付风险。

3)各级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利于监管落地。《暂行办法》中对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等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得以细化。各监管参与方也将得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自身职责,改善目前职责不清,无法可依的局面。其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承担更多具体监督、执行职责,且对于监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利于行业监管落地。

4)业务暂停与终止要求及违规处罚依据形成。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业务暂停与终止中,承担的报备、公告、业务处理、清算等职责,辅以法律责任的明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现问题后跑路的现象,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而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明确也将规范机构的运营职责,避免机构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机构义务及禁止行为的明确以及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具体职责的要求,将监管执法部门具有应有的监督、执法依据,对于行业参与者也起到了警示、规范作用。

总而言之,监管细则的诸多规定多数在意料之内,但在具体的操作方面有了进一步细化,为行业的监管引导以及规范发展将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未来,对于业务风险的评估将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机构的风控能力及业绩表现将成为影响出借人重要因素,市场淘汰机制将逐步形成之下,行业竞争将更为理性与残酷。

2、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2015年9月16日,李克强在主持召开的国务会议上表示“鼓励支持利用网络借贷、众筹等创新模式,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宏伟蓝图”,强调“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十三五规划建议”在第三节第六条明确指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中央五年规划,这让行业看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已经被正式确立,未来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网络借贷正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3、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

目前网贷行业普遍采用的风控手段主要依靠线下完成,过于依赖人工,无疑增加了人力成本和财力成本,而且难以有效规避从业人员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网贷平台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构建模型的方法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提示。

网贷市场发展的阻碍因素

1、行业乱象阻碍了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缺乏监管,导致大量问题平台出现,项目造假、非法集资、提现困难、跑路等负面新闻甚嚣尘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消减了投资者投资网贷平台的欲望,优质平台也因此受到牵连,行业乱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2、征信体系不健全

相比于欧美国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我国征信体系的尚不完善,无法准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无法准确控制平台的坏账率,整个网贷行业的运营情况也因此受到影响。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8家试点机构获得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格,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正逐渐走向市场化,但短期内尚不能对网贷行业形成有力的支持。

3、借款端优质资产稀缺

中国宏观经济面临持续下行压力,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不容乐观,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其次网贷平台持续增多,平台之间同质化竞争严重;并且网贷行业在资产端也面临银行业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因此,多方面因素导致网贷行业借款端优质资产稀缺,这也限制了网贷行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来源:易观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