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友导读】创业是一场争分夺秒的速度赛跑.与时代比拼创意的速度,与市场比拼扩张的速度,与竞争对手比拼执行的速度.特别是对于正处于发展上升期的企业来说,更需要“只争朝夕”的创业精神。但相比于速度,安全则更重要,创业者要时刻警惕,至少避开那些自己埋下的坑。
2015 年伊始,在线教育领域就发生了一场撕逼大战,交战的双方是百度和学霸君。先是,学霸君指责百度在旗下多个应用分发渠道下架学霸君,目的是为了扶持自身项目作业帮。再是,百度通过更新百度百科”学霸君“词条做出官方回复,指责学霸君未经允许抓取百度知道的资源并用于商业用途,涉及抄袭内容多达 2000 万以上。而双方争论的落脚点都在百度知道上那些通过UGC形式产生的内容所有权上。
双方的这场撕逼让越来越多人开始反思答题领域的内容生产方式,以及在前端答题工具类产品和后端内容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学霸君属于拍照搜题类产品,用户体验感主要体现拍照的准确率,而拍照的搜题准确率 = 识别率 * 搜到率 * 题库覆盖率,其中题库覆盖率在 3 个因素中具有极高影响力。
如何搭建自己的题库,各个答题产品可谓是”各显神通“。目前,最为主流的两个方法是 UGC 和 PGC 的内容生产方式。无论是 UGC 还是 PGC,都面临着版权上的问题,例如 UGC 方式中,创业公司如何去规避由用户抄袭和搬运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PGC 中,在获取原始题库上是全网扒数据,还是下载资料用于商业用途,都是值得关注的侵权问题。
过去,创业者对于题库的内容版权并没有投入太大的关注,争夺的重点集中在技术和运营。而就目前市场的竞争情况来看,多款搜题类产品在技术上已经难以拉开差距那么题库量就自然成为了这一类产品竞争的重点。同时,这一类产品都已经做到了大体量,用户数都在百万以上,融资轮也大多都在 B 轮,商业模式的探索也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百度和学霸君此次就百度知道里 UGC 内容的口水战,拉开了 K12 答题领域内容之争的序幕。但这个事情也不仅仅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它至少给从另一方面给创业者提了醒:在创业过程中该如何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首先,先就百度和学霸君的这个事情说说。
(一)百度知道里的那些东西到底是谁的?
《“知道”用户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声明》中的第 3 条:
“对于用户发表到百度知道上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百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 / 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并且,用户许可百度公司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举报、律师函等形式)。”
《著作权法》第 25 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百度知道协议表明,用户在使用百度服务时同意上述规定。因此,依照上述权利声明,用户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将作品的使用、复制、修改等权利授权给百度知道。
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将转让的名称等内容明确列明在转让合同中。而百度知道并未、也不可能就每位用户发表的内容单独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虽然用户与百度知道签署了一份协议,但是双方在用户协议中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因此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
(二)百度知道是否有起诉侵权问题的权利?
《“知道”用户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声明》第 3 条:
用户许可百度公司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举报、律师函等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 55 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百度知道与用户之间达成的用户协议,百度知道享有就第三人侵权问题单独采取诉讼等法律行动的权利。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发起诉讼必须具备诉的利益。而上述分析可得,百度知道并非著作权人,也未通过权利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相关权利,因此并不具备诉的利益,并非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
而诉讼利益原则的例外,即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案件类型为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二为诉讼的发起机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百度知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因此也无法启动公益诉讼。
看来,百度就百度知道里的内容并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也没有以侵权方式起诉学霸君的权利。不过这是否意味着学霸君能够使用百度知道上的内容,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呢?
(三)另一条可能的诉讼道路:不正当竞争
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公布涉及网络内容权利归属或者网站之间互相引用的规范,所以没有严格意义上哪一部法律来规范学霸君的这一系列行为。从目前的已有的部分,学霸君在引用百度知道上的内容上是有两个特点:全文引用和模糊标注明确出处(答案后都有一小行字“来自互联网”)。按照现阶段的判断标准,即是用原来的著作权来适用的话,学霸君并没有违法、也不算侵犯百度知道的权利。
不过以侵犯著作权提出诉讼这条路子走不通,但百度可能会尝试以其他方式进行诉讼。这里我们可以类比下大众点评起诉“爱帮网”一案,那件案子的案由是“爱帮网”大篇幅引用“大众点评”中的用户评价。梳理下法院的判决过程:
第一次:2008 年 10 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要求爱帮网立即停止其使用来源于大众点评网中的内容,并支付大众点评网经济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
不过随后爱帮网提起上诉,2009 年 9 月该案二审判定,因大众点评网与网友共同拥有著作权而一审起诉主体有瑕疵、以大众点评网没有汇编权为由推翻了一审结果。
第二次:2009 年 12 月,大众点评网第二次就侵犯著作权对爱帮网提起诉讼,强调了根据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
第三次:2011 年 8 月 19 日,大众点评网第三次起诉爱帮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举证均不足以证明爱帮网或大众点评网为行业内“最大、最全、最专业、最高质量”的服务网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双方均构成虚假宣传。其次,爱帮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其行为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 在中国,这类问题一般是怎么判决的?
说了这么多,这里做了总结。目前关于内容的版权诉讼理由多为两类,其一为版权纠纷,其二为不正当竞争。
在 UGC 模式下,用户上传的资料其版权归属尚存在争议 。实务中,法院一般采取两种处理原则,但是两种处理问题的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原则是在平台服务协议中声明网站对用户上传的资料享有著作权(或不享有著作权,但是享有复制、出版、汇编等一些列权利)的情况下,认可平台享有权利,因此在其他网站复制、展示该平台内容时,法院判定为侵犯著作权。
这一处理方法有两点值得商榷。
一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如前文所述,UGC 模式下,版权归属有争议,法院直接判定归属于用户或平台,都有武断之嫌,容易留下逻辑上的缺陷。
二为诉讼适格问题。有平台(如百度知道)声明,用户同意百度知道就平台上内容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如果著作权归属为用户的话,平台仅仅通过用户协议就获得代理用户提起诉讼的资格,其法理上很难说通,主体并不适格。
退一步讲,即便承认了代理主体的资格,仍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侵权责任归属,既然著作权归属为用户,那胜诉后所获的赔偿自然归于用户;二是侵权责任范围,单个用户的著作权被侵害利益并不大(用户原本并不能基于其作品获得很高的利益),很难达到惩罚效果。
法院的第二种处理原则,为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行裁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平台的角度出发,显示在平台上的任何信息均构成自身竞争的资本,任何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引用、摘抄其内容均对双方竞争产生影响。而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分享传播特性又并不禁止网站之间的相互引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上信息的价值恰恰来源于互相引用的过程之中。
因此,这种未经许可的引用行为是否足以使法官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其判断标准应当是这种引用行为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有许多因素,如是否注明其属于转引作品,是否明确表明出处,引用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平台性质,等等。
采用这一处理原则,对于平台而言,其权利基础更为明晰,有利于维护平台的利益。但由于竞争是否正当的判断标准偏于主观,可操作性较差。
(五)初创企业应当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其开放性。互联网的分享特性使得信息得到了传播,而也正是由于传播而让信息本身获得了巨大的价值。初创企业在利用互联网的分享特性的同时,往往忽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事实上,这些隐患很可能是一个定时炸弹,随着企业的发展,对企业所能造成的影响会越来越显著。
从策略上讲,对于初创企业,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用户协议方面
平台注册或使用前大多要求用户同意服务协议,从法律效力上看,用户协议代表了平台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就平台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法律对这种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有诸多限制,如需明确提示对方权利义务、对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进行合理提醒等。而另一方面,平台也通过这样一个协议获得了用户赋予的权利。
从初创企业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平台功能及维护自身利益,用户协议中应当约定平台拥有对上传内容的存储、展示、使用、汇编、传播、出版等一些列权利。这些约定对用户权利的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并不会应为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无效。
用户上传内容方面
用户上传内容分为两类:一是用户本身原创内容,即传统意义上的 UGC,前文所述,从法理上分析,其版权归属宜归于用户,平台可以获得展示、转移、汇编等一系列权利。二是用户上传的他人版权作品,如将他人的文章、诗歌等内容上传至平台。
《著作权法》第 22 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对于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用户与平台均不承担责任。而当用户超出上述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上传他人版权作品时,此时平台宜采取“避风港”前述避风港原则,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实际操作上也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途径: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用户上传作品展示的同时,列明网站声明,即用户上传作品仅代表用户观点;与此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投诉机制,在受到版权侵权主张时及时核实、删除。
PGC的内容生产方式
在 PGC 上,相对于 UGC 在侵权问题,没有面对如此大的压力。
《著作权法》第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PGC 模式下,平台(即创业公司)可选的模式有两种:
其一是与原作者仅签订普通的劳动或劳务协议,原作者交付职务作品,此时,该作品的所有权归原作者所有,平台享有优先使用权。此时,平台可以在平台范围内对该作品进行使用。
其二是与原作者约定某一作品(或一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双方约定著作权归平台所有。此时平台可以获得完整版权。
PGC模式下权利归属较为明确,从维护初创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主要依靠企业支持、基于企业平台而创作的职务作品,平台应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作品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方面
在(三)中,已经提到平台在引用其他网站内容时,极易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法官对于竞争的正当与否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因此很难断言那一行为就属于或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这方面,以下几点需要值得初创企业注意:
首先,在引用其他网站内容时,应提示读者该内容为转引内容。这样一方面能够利用不同网站的内容丰富自身平台建设,另一方面又不容易贻人抄袭之口实。
其次,在引用该内容时,宜注明原始出处及网址。从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角度出发,标明其原始出处是互联网分享时代最低的道德要求。互联网信息庞杂,将不同信息归类整理准确提供企业行业开发价值,且表明其出处并不一定会对自身商业竞争力产生实质影响。
本月来源于36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