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友导读】在2015年1月11日举行的中国西部创新大会上,《四川省互联网金融行业白皮书》首发,这是西部地区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白皮书,由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互联网金融与商务研究所、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互联网金融创新及监管四川省协同创新中心、互联网金融西部联盟、毕友网共同参与完成。首期白皮书以“成都市P2P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现状调查”为主题,采用实地访谈的方式首次对成都市的部分P2P平台、众筹融资平台和部分成都市民进行了调研,然后根据调研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文是其主要结论摘录。
成都市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总体而言,成都市的P2P平台公司尽管从数量上来看已初具规模,但从运营团队、经营模式、借款项目特征、借款人和投资人特征、风险管控模式来看,离国外完全基于纯线上运营的P2P平台公司(如美国的Lending Club、英国的Rate Setter等)还有很大的距离,即便与国内知名的P2P公司(如红岭创投、人人贷、拍拍贷等)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
更为重要的是,在47家准备实地走访的P2P平台公司中,居然有21家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婉拒”了我们的实地调查。考虑到“家丑不能外传”或者“还没准备好,不适宜于公开”的原因,我们预期:平均来看,接受了调查的公司的状况应该好于那些没有接受调查的公司。换言之,就调查分析的结果来看,成都市的P2P平台真正谈的上有竞争力的可谓凤毛麟角。
成都市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现状
与国内外众筹行业的发展路径不同,成都市是从股权众筹平台开始起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初创企业可以面向公众融资,资金供应者也从少数专业投资人和投资机构(如VC和PE)转变为普通公众。可以说,众筹模式开创了人人皆可成为投资人的新模式,投资门槛也远低于传统的投资模式。因此,股权众筹不仅有利于微创企业,也为普通人带来了接触初创企业和进行相关投资的机会。从成都市5家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调查结果来看,尽管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股权众筹平台很容易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底线。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或虚构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嫌疑。此外,中国目前的《证券法》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数有严格限制(不超过200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融资平台的融资范围,所谓的股权融资平台也可能逐渐异化为“互联网私募基金(PE)”。
主要研究结论
为了全面了解成都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我们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研究现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采用网络信息收集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了分析。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
(一)我国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所产生的大众理财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银行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对传统金融的渗透等因素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根源所在。
例如,P2P网贷本质上为直接金融,促进时间和风险两个维度上供需匹配效率是P2P网贷的使命所在,而P2P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取决于其能否吸引长期资金投资者和能否降低借款利率。国内目前P2P借贷的模式创新可归结为从投资者角度切入的市场逻辑和从借款者角度切入的合作逻辑,前者包括债权转让和分散投资模式,后者包括担保/抵押模式、P2B/O2O模式和第三方托管模式。
在市场逻辑的模式创新方面:(1)宜信债权转让模式与归集资金池的法律边界在于是否基于已存在的债权进行转让;(2)由宜信模式衍生而来的原始债权流转本质上相当于创造了P2P借贷的二级市场,这有助于实现时间维度上P2P供需匹配效率的提高;(3)引入预约机制推出预约流转标对于P2P借贷定价效率的提高和P2P平台运营的调整具有重要价值;(4)受限于P2P借贷小额、零散的特征,分散投资模式风险控制效果有限,而由之衍生出的优选理财模式当属创新,未来更是有必要进一步推出P2P基金。
在合作逻辑的模式创新方面:(1)我国现实状况下,“去担保化”是大势所趋;(2)P2B和由之衍生的O2O模式定位于细分市场,不仅可以绕开担保的相关监管,而且有益于拓宽项目来源和对项目进行信用或实地认证;(3)第三方托管更多的是起到通道的作用,第三方托管机构自身可能的道德风险使得该模式作为风控手段的作用十分有限,行业亟需对此规范。
(二)成都市的P2P网贷平台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离真正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纯线上平台还有很大距离,具有竞争优势的公司极其有限。
(1)从上线时间和注册地来看,80%的P2P平台在2014年上线,并且60%的P2P平台集中在锦江区和高新区,说明这些年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仍然偏好于将办公地点放在传统金融机构比较集中的地方。
(2)从平台高管和从业人员专业背景来看,有近1/3的P2P公司的董事长和1/4的P2P公司的总经理无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专业背景;绝大部分公司的员工少于100人,并且有1/3的P2P公司的员工中具有金融从业背景的人员所占比例低于30%。这些数据表明,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如证券、银行等高管任职要求,可以看出成都市的P2P网贷公司对公司高管目前还没有实质上的进入门槛,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金融专业人才极其缺乏,这可能为将来引发风险或者导致平台经营困境甚至“跑路”埋下伏笔。
(3)从借款项目特征来看,成都市P2P网贷平台的借款项目仍然是以传统的抵押借款项目为主,仍然没有走出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采用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式;借款利率(合同利率)以16%~18%为主(实际融资成本超过20%),说明一些P2P公司名义上宣称在从事P2P网贷,或者号称是互联网金融,但实际的借款成本并没有体现出互联网技术对于降低融资成本的技术优势;单笔借款金额主要在50万以下,并且期限主要集中在3月和6月,最长期限多数都不超过1年,说明P2P网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几乎所有P2P网贷公司都结合线上功能和线下操作开展借款服务。线上功能主要是用于发布借款人的项目信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充值、提现)等,其实质类似于提供给投资者的网上操作平台。另一方面,对借款人项目的考核、信用评估则都是在线下完成。
(4)从借款人与投资人的特征来看,借款人以70后的男性居多,并且主要集中在成都市主城区,所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和生产性投资,说明P2P网贷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投资者以80后的男性居多,并且得益于线上充值、线上投资功能的实现,使得投资者不再受制于地域的限制。
(5)从风险管理来看,虽然央行已明确表示P2P网贷公司不得建立资金池,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但仍然有近1/3的P2P网贷公司没有进行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即便是进行了托管的公司,没有一家托管在银行),存在较大的“跑路”隐患;此外,央行明确表态P2P网贷公司不得利用平台公司进行担保,但仍然有2/5的P2P平台采用了平台公司自身或者关联公司进行担保;部分平台还进行了资金的期限错配,虽然能够吸引部分投资者,但增加了P2P平台所承担的风险水平;1/3的P2P网贷公司没有鼓励投资者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投资人的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大部分P2P平台设置了风险准备金,并且要么从借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要么平台提供初始保障金,同时从借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关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大部分平台主要参考同类平台的提取比例和平台历史数据的不良借款率。值得注意的是,已有1家公司开始尝试引入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
更为重要的是,在47家准备实地走访的P2P平台公司中,居然有21家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婉拒”了我们的实地调查。考虑到“家丑不能外传”或者“还没准备好,不适宜于公开”的原因,我们预期:平均来看,接受了调查的公司的状况应该好于那些没有接受调查的公司。换言之,就调查分析的结果来看,成都市的P2P平台离真正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纯线上平台还有很大距离,具有竞争优势的公司屈指可数。
(三)成都市目前还没有产品众筹平台,但已有5家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数量仅次于广东省和北京市,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过,与国内知名众筹平台相比,成都市的股权众筹平台上线时间较晚,还处于起步阶段。
(1)在5个股权众筹平台中,有4个平台的董事长毕业于金融相关专业,只有1家众筹平台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没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目前各众筹平台的员工人数在30人下,员工具有金融行业背景的比例偏低,只有1个众筹平台员工的金融行业背景比例达到50%。另一方面,各股权众筹平台期望工作人员财务管理经验丰富,具备金融知识、风险控制能力,能对企业做尽职调查并做出全方位的分析评估报告,对创业团队、项目前景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具备互联网、金融、媒体等知识;具备风险投资、投资银行、500强高管经历。显然,实际从业人员的水平与平台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说明成都市股权众筹平台发展较晚,专业人才高度缺乏。
(2)通过股权众筹方式的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年龄基本都是70后和80后。股权众筹平台吸引投资人的关键因素是优质的创业项目和良好的风控手段,吸引创业者的关键因素是方便快捷的融资流程,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社会认知度。
(3)众筹项目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核创业团队的背景与核心竞争能力。调查发现:各平台对项目的实地考察方式存在差异,有些平台采用直接派人对所有众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有些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而有些平台仅对大额的众筹项目和特定人群进行实地考察;多数平台都会对项目的最高融资额度和投资人数进行限制;不同平台对创业者占股的要求差异较大,有些平台要求创业者占股大于50%和80%,而部分平台对创业者占股则没有严格要求;大部分平台采用银行托管和第三方托管的方式,但也有1个平台没有采用资金托管;此外,还有1个平台设立了风险补偿基金。
(4)各众筹平台对合格投资人的专业知识都有相应的要求,例如在线调研、专门培训、提供学习资料等;在年收入和净资产方面,各个平台的要求差异较大,有些平台没有严格要求,而有些平台严格要求个人年收入50万以上、家庭年收入100万以上、净资产在500万以上。
(5)目前成都市有4个股权众筹平台采用了常见的领投+跟投模式,并且有3个平台采用投资人申请与创业者邀请两种方式确定领投人,有1个平台采用领投人申请与平台指定的方式来确定领投人;关于领投人门槛,各平台对领投人的最低学历、行业经历、投资额度等没有太多限制。从投资人的反馈来看,投资人对众筹项目的收益分配制度、领投人激励制度和“领投+跟投”模式等三方面的满意度一般。
(6)根据项目类型,不同众筹平台有不同的估值方式。对于实体店众筹,一般根据预期收益来估值;对于科技类创业项目,主要通过尽职调查来估值项目。此外,平台工作人员与创业者的谈判也是项目估值的重要环节。从投资人的反馈来看,投资人对于各众筹平台的项目估值方式认同度一般,说明项目估值是股权众筹平台的薄弱环节,亟需改进。
(四)总体而言,成都市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可度和投资者比例较低,还需要时间进行培育。
(1)目前能接受互联网金融投资模式的投资者主要是20-40岁之间的男性年轻人,他们以来自公司职员的群体为主,学历几乎都在本科以上,但与专业是否和金融相关不大,他们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资收入。
(2)多数投资者都有过股票或银行理财产品等传统投资产品的投资经历,但用于投资的金额与年总收入相比的比例并不大。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最多的是“余额宝”,其次是 “P2P”。不过,约有1/4的访谈者表示从未投资过互联网金融产品。
(3)关于P2P,接近一半的访谈者从未投资过P2P,而投资P2P的投资者主要是通过朋友推荐获得投资平台信息,倾向选择国内知名平台或离自己较近的地方性平台进行投资,并且偏好5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小额、短期投资。投资者在投资P2P平台时,还是将风险控制放在了首位,其次才是考虑收益回报,具体表现为先倾向于抵押(质押)标,其次是信用认证标,第三是机构担保标。对于吸引眼球和增加流量的“秒标/快标”,投资者很少参与;虽然“流转标”对于投资者有吸引力,但大部分人从未对债权进行过转让。
(4)近1/4的投资者从未参与过众筹类产品投资。在参与众筹投资的访谈者中,大部分投资者偏好于股权类作为投资回报,其次是产品/奖励类众筹;与P2P投资类似,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众筹产品时,每次的投资金额相对较小。
政策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金融势必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能否持续健康发展,进而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和规范。对成都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因其刚刚起步,更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区域经济的“后发优势”,进一步利用大数据时代的分析技术,继续秉承“开放、共享、平等、普惠”的互联网精神,引领中国西部省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本次调查走访过程中,我们还询问了每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特色和竞争优势。调查问卷的结果表明,为了发展成为具有鲜明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他们最关注三个因素:第一,要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第二,需要足够的优秀专业人才;第三,借款项目的设计要具有自己的特色,要有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然而,从我们的调查问卷分析来看,无论是P2P网贷公司,还是众筹融资平台,成都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这三方面都还做得不够好。具体表现为:(1)具有金融从业背景的专业人员比例不高,并且具有独特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屈指可数;(2)风险评估仍然是以线下的尽职调查为主,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事实上,与欧美国家相比,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建立个人或企业的征信系统,但缺乏民间金融的借贷记录,信贷报告和征信系统并不完善,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和信贷记录,因此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很难只运用线上数据来分析借款者(融资者)的信用风险水平,故需要大量的人员从事线下的尽职调查工作,客观上增加了交易成本。
关于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部分访谈者反映“缺乏社会认知度”的状况严重阻碍了公司发展。以P2P网贷公司为例,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主要搜索平台对P2P网贷公司的搜索门槛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线下的市场推广是一种烧钱行为,并不是每一个P2P网贷公司都能承担线下市场推广的成本。事实上,通过调查发现,P2P网贷公司吸引借款者的主要因素是有更好的借款体验,表现在方便快捷的流程,而P2P网贷公司吸引投资者的主要因素则是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和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绝大多数被访谈的公司都希望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同时希望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做到信息共享(特别是黑名单的共享),项目互通有无,提高整个行业对风险的规避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推动成都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成都市金融创新的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西部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地,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建立并完善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统计调查和风险监测分析体系,考虑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系统,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报送有关资产负债表、流动性以及财务资金状况等方面的数据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通过开放数据接口或采用网络爬虫技术的方式收集各互联网企业的交易信息,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和信用评估数据以及成交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等交易数据;确保注册认证的企业可以快捷利用该数据库的信息,实现共建共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日常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避免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本次的调查并没有覆盖成都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部分公司甚至拒绝接受实地调查。
(2)严格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从成都市的调查结果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良莠不齐,部分平台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并未有效隔离,甚至出现“跑路”现象。更有部分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的监管红线,还有些平台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高利贷之实,完全背离了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发生风险,互联网金融必将增加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放大传统金融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需要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比如,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让懂金融的人搞金融),必须具备规范的业务流程、良好的风险管控体系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手段不能给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置过高的门槛,否则就会限制互联金融的发展。因此,行政干预只是发展初期的一种临时手段,一旦具有权威性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出现,政府应该让行业自律组织来规范互联金融企业的从业行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3)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制定相关公约、行业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对相关领域活动开展监测评估。2014年8月,互联网金融西部联盟在成都成立。建议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的经验,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填补政府在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
(4)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益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和赔偿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金融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借互联网金融之名的非法集资、恶意欺诈、违规交易、洗钱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基础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在市场准入的前提下,监管部门要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把握法不禁则可为的原则。考虑到成都市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前期的运营压力较大,政府可以适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财税优惠。此外,考虑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政府可支持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本地人才引进计划政策,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的培训以及科研项目的开展,对有关培训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促进产学研合作。
(6)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支持体系。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带动牵动专家库的建设,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7)积极探索建立跨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中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相关的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对传统金融监管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普遍存在混业经营、跨界经营的特点。问题在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到目前为止仍旧是监管的盲区,即无法确定到底该由谁来监管,也缺少权威性的官方文件。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既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同时也是一种货币基金产品。那么这种产品是应该归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呢还是证监会监管?又如,“娱乐宝”名义上是保险产品,但实质是众筹,那么应该归属于保监会监管呢还是其他金融部门?关于P2P平台,在美国属于证券产品,在欧洲需要银行牌照,在中国如果出现因“跑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那么又与辖区金融办的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宜采取单一主题的监管方式,而是以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为主,要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否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会不断突破监管底线,进行监管套利,最终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调研访谈和国内外研究发现,对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既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也不能一味地打压,而是应该在一定的准入门槛、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8)积极研究和拓展大数据分析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传统的金融数据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与金融机构交易往来信息等结构化数据,而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可以采集并应用图片、视频、社交网络信息等非结构化数据。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采用,不仅能帮助金融机构进行精准营销,还能提高客户的信用评估精度,构建和完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进而创造新的金融业务模式。我们预期,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运用,互联网金融势必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