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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企业贷款、贴息等奖励政策

2012-04-11 16:23:21郑海峰 1863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成办发〔2010〕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产业优化升级

  (一)推进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建设期间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70%给予一年以内的贴息,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对"一区一主业"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实际到位贷款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贷款贴息总额的50%兑现,剩余贴息资金待项目完工投产后拨付。

  (二)鼓励节能改造。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整个节能系统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不重复奖励同级中心)。

  (四)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企业引进科研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对我市重点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按技术合同技术额的15%给予企业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对纳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园区内企业,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的20%或按产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六)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降低企业房地产抵押手续费。对工业企业以房地产为抵押融资的,其抵押手续费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列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凡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主办的展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

  鼓励市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名优产品,对其所设计项目中全年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设计单位1‰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行业内并购重组或外地行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我市工业企业的,按并购净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亿元以上的资产并购重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一)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对纳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3.以2007年和2008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年上缴税金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推动工业项目建设

  (十二)支持新引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对新引进的自有资金投资在2亿元以上(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对项目签约第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按1%给予项目补贴,次年按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7‰给予项目补贴,第三年按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项目补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竣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经验收批准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加快工业园区发展

  (十四)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年新增的一年期以上银行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贴息,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十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工业集中发展区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载体进行改造建设的面向中小企业创业的厂房,经认定,对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5%、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支持工业总部经济发展。对从市外落户我市总部经济规划聚集区的法人机构总部,且年上缴税金中地方留成超过300万元的,对其新购置办公用房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新租赁办公用房在3年内按每月8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五、优化生产要素环境

  (十八)支持诚信中小企业融资。对在保中小企业,经信用评级并符合条件,市、区(市)县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00万元以下的免反担保措施的信用担保支持。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生产设备。工业企业向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按设备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对担保机构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二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对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分行一级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且上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上的,其年度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中小企业使用房产、土地作抵押,贷款金额达到抵押评估价值的70%以上的,按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3%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给予20%的补贴。

  (二十二)支持能源保障建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双电源项目,给予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多元化能源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给予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六、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四)各区(市)县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支持本地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

  (二十五)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