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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视角看“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

2015-09-07 10:57:19李仁杰 9170


  过去十几年,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影响日益广泛,众多行业都被互联网改变。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进一步成为“风口”和全民关注的话题。笔者拟侧重从人本视角就“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人的发展与虚拟城镇化

  人是群居的动物。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人们集聚的规模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越来越紧密,在物理上表现为游牧部落、村落、都邑、现代城市和城市群的递进,背后则是生产技术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历史上,农耕技术的出现和精进、工业革命的开展和深化都对城镇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出现后,进一步推动了城镇化进程,这种推动不仅体现在它使现有的城市更加“智慧”、更有包容力,更体现在它创造了另一个维度的“虚拟城市”,这个城市越来越无所不包、无远弗届,是一个更加以人为本的城市。事实上,与蒸汽机和电力革命主要体现为“物”的生产力提高不同,互联网技术革命在本质上是人们连接方式的深刻变革,从Web1.0到Web2.0再到Web3.0,互联网从单向传播到双向互动再到万物互联,形成了一个越发丰富、完整的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们之间不再有千山万阻,可以不计时空地进行交流,人们拥有的信息不再匮乏和滞后,而是越发丰富和透明,人的自主性、创造力,以及人的价值和主导作用都大大提高,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化所带来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发展机会的增加在这种环境下都更加明显。比如,过去编撰一个百科全书,需要动用组织的力量,集中很多专家学者,耗费大量资源,而现在的维基百科却可以让人人贡献智慧来编辑,从而无限趋近于公认的知识的本源,并且可以人人免费享用。这个例子鲜明体现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随着包括各种穿戴设备在内的传感器的不断发展、广泛使用,人的行为会被更加频繁、真实地记录,虚拟社会里的“虚拟人”会越来越接近于现实世界的现实人。虚拟的城镇化在移动互联时代会逐渐减少“超现实”色彩,变成能为更多人理解的事实。

  相比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化,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人类社会的虚拟城镇化还有很多优点。比如,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化一般需要投入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的扩张也有边界,而且往往衍生贫民窟问题、城市犯罪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虚拟的城镇化虽然也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但边际成本会不断递减,因此,从技术和经济学意义上讲,它的扩张几乎没有边界,而且它也不会带来典型的“城市病”。所以,这种虚拟城镇化应成为政策的重要取向。

  在城镇化的框架下,就可以理解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能够在我国蓬勃发展。金融的核心是信息的获取、加工、交换和披露,它天然适合以虚拟数字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运行,这是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新业态的基础条件,同时,这也是所有国家的共同条件。但我们看到,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城镇化水平更低的发展中国家,互联网金融往往发展得更加迅猛,这是因为,低水平的城镇化使大量人口脱离于现代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且低水平的城镇化往往伴随着严格的金融抑制,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广大空间。以我国为例,由于我国城镇化水平整体仍然不高,并且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巨大,传统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受到很大限制,另外,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发育不足,民众实际享受到的金融服务与期望中的金融服务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在传统的城镇化框架下很难解决,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解决;但巨大的需求和市场的空白反而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成为一道独特风景,甚至形成了“后发优势”,提供了我们在金融领域赶超世界的一种可能性。从结果看,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的覆盖区域和群体,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福利,也在客观上突破、推动了金融改革,无论对于传统的城镇化还是对于虚拟的城镇化,都起到了促进进程、深化内涵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人的价值

  目前,互联网金融形成了“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两种大的模式,它们既相互竞争,也相互学习和促进。其中,“金融+互联网”的主力是传统金融机构,其主要特征是把线下服务线上化、服务流程电子化,从而实现成本节约、流程控制等目的,尽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更多是把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金融服务的思维模式、管理模式、商业模式没有发生质的、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的主力是跨界到金融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它们往往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探索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服务领域乃至商业模式的变革。在PC时代,互联网金融以“金融+互联网”为主,进入移动互联时代后,互联网企业凭借更丰富的数据、更快速的计算,取得了很大突破,能够更加广泛、深入地介入到小微、零售这些“长尾市场”。长远来看,随着虚拟城镇化的发展,特别是各种传感器的进一步普及,网上数据和信息将会更加丰富,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将日趋接近,网上“数据人”与网下“现实人”也将日趋一致,互联网金融的两种模式将会殊途同归,共同进入数据驱动金融的时代,使金融服务真正产生革命性变化。

  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将形成“平台化+专业化”的格局。从组织形态看,平台将是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渠道,这是互联网能够实现成本边际递减的技术特点所决定的。当然,平台也是丰富多元的,既有综合性的平台,如微信这类入口型的平台,也有各种专业性、垂直型的平台,从而形成互相连接、互相补充、和谐共生的状态,这在某种意义上类似大城市与小城镇并存的格局。从服务形态看,在互联网时代,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依然价值巨大,而不会像某些极端观点所认为的,互联网金融将彻底去中心化、去中介化。这是因为,金融服务的实质是风险的把控和管理、金融数据的分析和甄别,这仍然需要专业机构的力量,需要有专业人才去分析、筛选、比较和应用,不可能指望“人人都是专家”,如果没有专业能力的支撑,数据可能只是“垃圾”“噪音”,结果可能是风险的失控和金融的灾难。换句话说,信息越多,信任越少。当前,各种所谓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其中很多平台并不具备专业能力,最终不可避免会被淘汰。

  在上述两种趋势下,人的作用和价值会显著上升。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客户在不同金融服务平台之间的转移成本下降,忠诚度降低,且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更加频繁、更难以预见,原有的平台很容易受到冲击;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区域位置、物理渠道、金融牌照等方面的“护城河”作用更是明显下降。总的来看,“物”的作用在下降,“人”的价值在凸显。因此,无论是金融服务平台还是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人才、激发人才潜力、留住人才都是核心命题,是一个平台、一个机构赖以生存的核心所在。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机构的观念要从过去的人才附属于资本、经营者,向资本、经营者追逐人才转变,要从过去的机构越大越好、人越多越好,向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培养创业型、专家型的队伍转变。此外,与人才相关的体制机制也要做相应调整。比如,改变传统金融机构惯用的过度追求严谨的工业化管理方式和流程,适应互联网时代持续改进、迭代改进的创新模式,适当打破层级制组织结构,推行弹性组织方式,甚至在既有体制外再造组织,充分授权,做到让指挥战斗的前线指挥员更有权去调配资源,让听得到炮声的人能够快速反应。再比如,破除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按照行政等级划定薪酬的做法,打破“大锅饭”等伪公平制度,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做好多得。另外,金融机构也可尝试推行合伙制、股权激励等措施,使关键的人才能够与企业共享、共创、共担。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与人的管理

  在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仍然不可缺失,甚至更为重要。金融监管应坚持鼓励创新与规范管理并重,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包括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消费者体验的改进、对金融改革的探索和突破等,在金融监管上对金融创新持适度宽松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就像现实的城市需要管理一样,互联网上的“虚拟城市”、互联网金融也需要管理和规范,不能放任自流、野蛮生长。当然,互联网时代的监管要与时俱进,与过去的监管有所区别。

  一是在监管理念上,应从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过去的金融监管经常从准入开始,定一些标准和门槛,然后进行行政审批。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某种程度上是自发开展的,它们通过各种巧妙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形成既成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监管机构可以尊重“存在的合理性”,但应要求进入者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重心也需要从前向后移,使监管环境更加公平。

  二是在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过去人们认为,机构监管能抓住金融服务的根本,但现在的金融业态更加复杂,单纯的机构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现象。举例来说,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多种多样,有的归银监会监管,有的归保监会监管,还有的归证监会监管,整体上却很难归类到某个具体机构监管。对于这种情况,只有按功能监管才能达到真正监管的作用。

  三是在监管指标上,从注重风险、资本、流动性等指标的达标监管向注重平台的稳健性、技术安全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全面性转变。这是因为,对于逐渐崛起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来说,过去的那些指标不好用了。比如,平台是轻资本的,因此它就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指标;平台的业务基本都是在表外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存在流动性问题,自然不适用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此同时,技术稳定性对于平台就非常重要。过去一段时间,一些金融服务平台和机构出现宕机、中断服务等问题,说明技术可能仍不够成熟和完善。这些问题以后应受到监管的更多重视。

  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在此过程中,突出对“人”的监管,有助于抓到关键,快速解决实际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增强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通过各种创新及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加剧了监管边界的模糊,应进一步发挥“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增加监管的协同配合,使不同类型机构开展的相似业务接受大体相同的监管,使不同人的类似行为也接受更加公平的要求和约束。

  第二,将个人行为作为监管抓手。总的来看,在互联网时代,个人相对于组织的地位和影响在提高,相应的责任和约束也要与之匹配。一方面,要强调“卖者有责”,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做好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分类、适销性审查、信息披露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强调“买者自负”,因为随着投资者信息的增多、自主性的增强以及可选择空间的拓展,他们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提高,也理应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风险,不能一遇风险就赖银行,甚至今后赖平台。另外,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现代信息传播渠道,个人的潜在破坏性变得更加巨大,甚至能够很快制造出“系统性”风险,因此,也可以学习媒体管理的一些做法,在金融信息传播方面设置专人“站岗放哨”,及时消除虚假金融信息,使蓄意炮制、传播虚假信息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完善监管和分析工具。监管机构也应更广泛地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成果,对人进行精准、微观管理,促进监管重心下沉和提高监管的主动性。第四,提高法治效力。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业态,创新不断,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当程度上不能适应实践的变化,而且我国立法周期太长,更使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英美法的某些做法,通过一些判例、个案来推动新游戏规则的建立、提高执法水平,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作者:李仁杰(兴业银行行长)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