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友网

毕友网 > 金融 > 消费金融 > 金融探索之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金融探索之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2017-06-06 20:25:34小毕 15265

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十二五是我国着力破解制约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障碍, 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重要战略阶段。当前如何采取合理的消费政策, 突破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瓶颈尤为重要。消费金融可以优化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 分散和化解信贷风险; 可以平衡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匹配,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消费金融可以增加消费者的现期消费, 平滑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消费水平, 提高生活质量; 消费金融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 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刺激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消费金融的定义与范畴

 (一 ) 消费金融的界定

目前, 消费金融尚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 对于消费金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分别从服务和产品等不同角度给出了相应的描述:

廖理 ( 2010) 认为, 消费金融是指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包括消费贷款在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锡士 ( 2010) 认为, 所谓消费金融, 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杨胜刚 ( 1999 ) 认为, 消费金融 ( consumer bank ing) 就是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 不同于企业金融 ( co rporate finance), 消费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自然人, 不是企业法人。冯金辉 ( 2010 ) 认为, 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 居民消费者可能在当前储蓄留作未来消费, 也可能在当前借贷预支未来储蓄。消费金融正是在这种需求下孕育而生。

对于消费金融的业态形式, 不同国家及金融机构也界定了不同的范畴。

 日本的消费者金融是指在营业所所在地财政局或都道府县政府取得营业执照的, 提供个人消费性融资的小额贷款, 或者指贷款业界中以对个人无担保融资为主的贷款业界的业态。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界定的消费金融, 是指消费信贷, 其中包括住宅抵押贷款、住房净值贷款 、信用卡以及其他个人信贷。

美联储界定的消费金融是家庭金融的一部分, 指家庭收入成长模式、家庭资产分布和负债来源状况。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家庭金融的一部分与消费信贷分开统计。但在其消费金融调研报告中则把房地产抵押信贷纳入消费金融范畴, 报告研究的家庭负债就是消费信用, 主要包括住宅信贷、信用卡、分期付款三项, 信用卡包括一般信用卡, 以及商店卡、赊购账户、汽油公司卡、旅行娱乐卡等。可见, 美联储关于家庭负债的解释, 亦即消费金融的界定实际上包括银行消费信贷和工商企业提供的销售信用。

 美国银行家协会界定的消费金融是银行消费贷款, 包括 8个项目: 直接性汽车贷款、非直接性汽车贷款、房屋净值贷款、房屋改建修缮贷款、游船贷款、休闲车贷款、移动住宅贷款和个人贷款。

广义的英国消费金融公司, 指英国专业提供消费者信贷的消费者信贷商。根据信贷标的的差异, 消费者信贷商进一步细分为汽车金融公司、房屋信贷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等。严格意义上的英国消费金融公司指的是近年来兴起的专门经营工资日贷款的消费者信贷公司, 如成立于2006年的Bread market、 成立于2007年的MrLender等, 专门针对那些信用等级较低、且亟需小额个人信贷的客户, 向其提供利率较高、数额较小、出款较快的微型贷款。

中国银监会在 《关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文件中指出: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

笔者认为, 消费金融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信贷形式, 向经济个体或家庭提供消费贷款, 帮助消费者实现跨期消费规划, 以刺激当期消费品市场需求, 促进当期消费品市场容量扩大的一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其最终服务对象是消费品市场。

(二 ) 消费金融体系及其主要内容

消费金融体系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 而不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简单叠加。随着经济实体需求和金融工具创新不断增加, 新的金融中介机构不断涌现, 新的金融市场也应运而生, 市场出现多层次发展。其中, 以消费者作为经济实体的金融体系即为消费金融体系。消费金融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消费金融机构建设、消费金融产品、欠款催收与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伴随着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 应当制定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 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系统, 统一规范消费信贷市场。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违约、失信等问题, 妥善保护贷款者和消费信贷者权益。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消费金融的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信用的高低, 因此, 完善的信用收集、分析、评价和监督体系对于发展消费金融至关重要。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 需要社会更多机构支持提供信息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 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科学设计出一套个人预警指标体系, 将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具体内容纳入该指标体系, 以控制风险, 降低不良贷款率。

 消费金融机构建设。拓宽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机构, 发展新型消费金融服务机构, 发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可以是传统的商业银行, 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公司、商业企业、生产企业等其他机构, 各种机构错位发展, 取长补短, 覆盖更多的消费人群, 引导更多的潜在消费者进行个人信贷消费。

 消费金融产品。消费金融业务应当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提供种类繁多的消费金融产品, 并且不断进行创新。有利消费者选择, 挖掘出具有更多潜力的市场。可针对不同收入水平、教育背景的消费者在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上实行差别化信贷服务, 有针对性地推出消费金融业务品种, 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开发创新, 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     

欠款催收与监管体系建设。科学适度的信用监管体系是消费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的保障。需要把好消费金融服务主体的准入关以及其运营状况, 并适时提出预警, 保障消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对欠款进行催收以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成为各贷款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机构内部设置催收部门需要占用大量的资源, 应该大力发展第三方催收机构来帮助催收欠款。

 (三 ) 消费金融与消费的关系

 1、消费金融能够有效激发居民消费需求, 推动消费市场快速发展。消费金融是消费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柱。消费需求是社会再生产的起点终点, 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只有消费需求增长、保证增加的投资获得预期效益, 才能实现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从而实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目前, 消费金融已发展到住房、汽车、助学、旅游、房屋装修、家用电器、个人耐用品消费等多个领域, 有效激发了居民消费需求。例如, 我国自 1998年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 住房贷款余额从426亿元增加到2008年末的29500亿元。台湾在推出汽车消费金融贷款后, 居民由每10年购买2辆车提高到每10年购置3辆新车。

 2、消费金融能够加速社会资本流动, 拉动宏观经济增长。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快速发展能为经济增长做出巨大贡献。消费金融加速了社会资本的流动速度, 促进了闲散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 并给予经济增长持续、平稳的需求动力, 因此对宏观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

3、消费金融能够帮助人们实现跨期消费, 提高生活质量。发达的消费金融可以把消费中的当期收入转化为持久性收入或终生收入, 从而改变消费对当前收入的依赖, 把消费与一生的财富联系起来, 理性地安排消费数量, 缩短当期消费与远期消费的距离, 使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能够在收入的不断变动中保持相对稳定性, 获得满意的生活质量。

4、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帮助实现便捷消费, 滋生了新型消费市场及业态。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新型消费支付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极大地方便了居民消费, 同时带动了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市场的发展, 也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物流等行业的发展。

5、消费金融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消费的过程中, 消费力得到不断强化, 反过来, 消费力的增强又引导人们对商品的购买和消费。在这个过程中, 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 不断转变, 消费也向科学化、文明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人的各方面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二、英、美、日消费金融模式的比较及借鉴 

消费金融体系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 而不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简单叠加。通常消费金融体系主要包括: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消费金融机构建设、消费金融产品、欠款催收与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 在信贷模式、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不少有益 经验和良好做法值得借鉴。通过对美国、英国及日本的消费金融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表明在政府作用、法律制度体系、消费金融产品等方面有共性, 而在消费金融机构建设、信用体系等方面则各有特点。

 (一 ) 共性 

1、政府主导推动  美国的消费金融之所以能够飞速发展,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积极参加消费金融活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凯恩斯干预经济的基本主张是: 解决消费不足的措施, 一个方面是通过实施工程, 增加居民收入, 另一方面是实行消费信贷, 将居民未来的消费提前, 用来减轻当前产品过剩的压力。在这种理论主张下, 美国政府积极介入和支持消费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建设, 在住房金融体系、信用卡贷款、完善法律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方面都做了积极安排和推动, 目标是构建多样化的消费金融体系。可以说, 美国政府不仅是消费金融的参与者, 而且还是消费金融的推动者。日本政府在消费信贷市场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2、法律制度完善 在美国发展消费金融的初期, 由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许多消费者不遵守信用, 致使美国的金融机构几乎要中止各种业务。在此情况下, 美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加强对消费信贷的管制。具体来说, 美国对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有如下原则: 禁止歧视原则、诚实贷款原则、公正信用报告原则、破产保护原则。破产保护的最大好处就是为借款者豁免一部分被贷款者索赔的资产, 允许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日本虽然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信贷消费法律, 但现有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已经基本涵盖了整个信贷消费领域, 发挥出极为重要的调节作用。如 《分期付款贩卖法》 、 《贷金业规则法》等。

3、全方位经营模式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采用了全方位经营模式, 注重延伸服务, 按照商业链条服务范围从售前到售中再到售后。如在德国, 如果你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 在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过程中, 不仅能获得消费便利, 而且购车价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美国消费金融业务流程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保证了美国消费者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也保证了美国金融机构利润目标及时实现。

4、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均已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从个人提出申请, 到签订贷款合同, 再到最终还款的过程, 甚至包括破产拍卖, 都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下进行, 并采取互联网等信息工具。例如,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在几分钟内从信用报告公司获得一份申请人的信用历史报告, 根据报告判断申请人的信用级别, 预测其还款意愿以及分析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5、高效的行业自律监管 在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金融机构在接受 FSA ( Financial ServiceAuthority) 统一监管的同时, 行业自律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 CFA以运作透明、服务客户和尽责借贷为原则, 对其成员进行自律性监管; 同时向其成员提供法规变更通知服务, 充当其成员与客户群、政府部门和其他金融组织联系的桥梁。

(二 ) 不同

1、设立主体。美日消费金融机构设立主体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只占市场很小部分。如, 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包括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和票据贴现公司 (日本 称 SARAK IN ), 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欧美国家对发起设立消费金融 公司的股东资格没有太多限制, 银行、工商业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都可以参加发起设立。美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份额基本在32%左右, 大部分市场被非银行机构拥有。与美国相比, 英国的商业银行在其消费信贷市场中一直牢牢占据着超过2 /3的绝对份额, 远远超过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其他所有放贷机构市场份额的加总。但 2007年后, 更灵活的新型消费金融公司和以工资日贷款为代表的新型消费信贷形式兴起, 同时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有了较明显的下降。

                           QQ截图20170606125135.png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研究

                              QQ截图20170606125305.png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研究

2、资金来源。美国金融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 股东认缴的股本金、历年留存利润、银行贷款、金融 市场直接融资 (包括货币市场上发行的各种短期票据以及资本市场上发行的长期债券等 ), 其中货币市场发行的商业票据是最主要的来源, 在总负债中占比超过 33%; 银行贷款比重较小, 在其总负债中占比不超过10% 。英国消费金融公司在资金来源上与美国最大的不同是原则上可以吸收 ( 3个月以上的 ) 公众存款, 许多大型金融公司的存款占其资金来源的 30% 以上。

3、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日本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体系由 5大机构组成, 信用信息中心采取会员制, 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 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定消费贷款的合同时, 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并经个人同意登录到信息中心数据库, 包括个人的不良记录。个人有权利在信息中心检阅有关自己的信息, 如果有误, 有权要求会员银行进行修改。信用信息中心是在严格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向会员提供客户资信的, 而且只限于会员作审批个人信用方面的参考, 若用于其他目的则一律不予提供。同时要求会员对客户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 但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4、体系的完整性。第一, 开展消费金融的主体和贷款机构具有多样性。除了各种商业银行以外, 还包括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 储蓄与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私人年金或退休金组织、政府年金组织、金融公司、投资公司等。第二, 贷款种类和条件的多样性。包括: 消费分期贷款、 一次付清性贷款、信用卡房屋净值信贷额度、家庭住宅修缮贷款、学生贷款、用于其他服务和消费品的贷款等。消费信贷的期限长短不一, 非常灵活, 而且实行市场化、多样化的利息率制度。第三, 消费金融体系的层次性。除了直接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第一层次的机构主体外, 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机构主体。主要是采取种种措施 (抵押担保、保险等 ), 保证和增强第一层次消费信贷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通过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消费金融的比较表明, 我国的消费金融产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银行占消费金融业务量的 95% , 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 商业银行一支独大垄断的局面短期难以改变。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尚在探索阶段, 服务范围覆盖面不广; 消费观念相对落后, 消费潜力尚待被挖掘; 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品种单一, 因为规模小、种类少, 因而缺乏有效的竞争能力, 对居民消费水平的改善有限; 农村居民进行消费性贷款的难度仍然较大, 仍存在贷城不贷乡、贷富不贷穷、 贷大不贷小等一系列问题。

1 、量入为出 观念与借贷消费的矛盾 受传统观念影响, 我国的消费文化仍带有浓厚的今天攒钱明天花的习惯。要人们从观念上普遍接受寅吃卯粮的消费金融, 扩大即时消费意愿, 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另外, 受到房价过快上涨、教育等负担影响和消费习惯的制约, 特别是对社会转型期所造成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 更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 消费、融资行为较为保守, 储蓄投资比例高, 房产投资比例较大, 消费投资比例小, 尤其是用消费信贷支出占总消费额的比例较少。

 2、需求灵活多样与产品趋同的矛盾 从消费金融所覆盖的产品范围来看, 消费信贷的品种主要为房贷、车贷。尽管近年来金融机构已推出和创新许多消费信贷品种, 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存单质押贷款等多项业务品种, 仍然存在着消费金融机构较为分散, 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 信用产品较为单一等制约因素。个人住房贷款仍居于主导地位, 其他消费信贷份额较小。例如, 截至 2010年 6 月末, 北京市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占各项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之比达 901%, 个人汽车贷款占比4% , 助学贷款占比4%, 其他综合消费贷款占比55%。

3、高效便捷与审批繁琐的矛盾 由于缺乏信用评价及查询制度, 现有消费信贷服务审批程序多、手续繁琐, 需要提交个人资产证明等等文件, 与小额消费贷款所需要的方便快捷服务形成了很大的差距, 从而制约了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例如, 利用消费信贷买一台电视机至少需要三次的申请报批, 而且审核时间长, 与国外几分钟的基本审核相比差距较大。因而也抑制了一部分预期外的短期小额贷款的需求。

 4、信用消费与信用制度滞后的矛盾 消费信贷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评价之上的, 国外消费金融的成功经验表明, 信用报告制度在消费金融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 信用制度尚不完善, 中介机构信用评估、评级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 征信产品使用范围小、面窄、效率低。另外, 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 居民金融知识的培训和教育等方面都亟待完善, 欠款催收机制不健全, 等等。

 四、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借鉴美英日等国家消费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 政府应积极推动消费金融的发展, 在转变消费观念、加强信用体制建设、开展消费金融创新、拓展消费金融市场等方面着力突破。

 1、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推动消费金融的发展。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消费信贷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信用信息的开放、消费信贷市场的培育、消费信贷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搭建平台。在消费信贷发展初期, 政府着力于推动和规范, 后期则侧重监督与服务; 待条件成熟、法律环境具备后, 再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2、丰富机构主体, 建立准确的市场定位。根据试点规范,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门槛较之国际偏高, 且存在业务供需不匹配的问题。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汽车和住房信贷外的消费信贷, 试点区域的消费水平则相对较高, 较其需求而言, 消费金融业务不高于5倍月收入的上限缺乏吸引力。因此, 需要扩大业务及区域范围, 丰富机构主体, 推动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3、加大制度创新, 拓宽消费金融资金来源。从国际经验看, 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多元。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 也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渠道。建议在部分民间金融活跃地区选取试点, 创新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方式。一方面增加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体系。推进消费金融产品创新, 特别是要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不断充实、引进新的金融消费产品。在住房金融、汽车金融、文化金融、教育金融、科技金融等方面实现突破性发展。

4、奠定法制基础, 加快建设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改善个人信用制度, 包括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等级制、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等。二是出台地方消费金融法规。如 《消费信贷法》、 《公平信用法 》、 《信用报告法 》 等, 对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消费机会的平等、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 为消费信贷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轨道。建立北京消费性金融统计, 掌握准确统计资料, 加快 推动支付体系发展, 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消费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和改善, 将为消费金融服务发展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5、增加网点布局, 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将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纳入消费金融体系建设的布局中; 组建社区消费金融服务机构; 组建专业的住房金融消费机构和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金融机构; 注重农村消费金融网点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金融发展, 使消费金融体系深入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6、加强消费引导, 建立宽领域消费金融信息平台, 我国的消费金融还处于培育阶段, 需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应充分利用科技、文化、资讯、人才等优势, 加强对消费金融知识、机构、产品、服务、案例等相关信息的传播和即时动态资讯的传递, 培育消费者良好的消费习惯, 提高利用金融工具科学消费的意识, 倡导、弘扬科学的消费文化。 

资料来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刘丹